第一條 出席人應舉手並口呼主席,經主席同意,始取得發言權。
第二條 出席人發言時,首先要表明贊成或反對,並說明理由。
第三條 出席人發言時,應就題論事,若發言離題,主席得適時制止其發言。
第四條 出席人對每個議案討論有2次發言,每次不宜超過3分鐘。
第五條 一個時間只能討論一個問題。
第六條 討論時,不可做人身攻擊。
第七條 討論後,主席應宣布進行表決,表決有3種選項,贊成、反對與棄權。
第八條 表決時,主席應先問贊成方,再問反對方。
第九條 主席應宣布表決結果,贊成多於反對為通過,反對多於贊成為否決。
第十條 表決同數時,主席不參加表決,為否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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